(2017)陕0402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银都国际办公中心17FA,组织机构代码78369073-X。法定代表人严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许某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二、被告裕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某购房款192078元。三、被告裕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损失11268元(以其交纳房屋价款21342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诉讼费5413元,由原告许某承担913元,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00元。截止2017年3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025元。本案执行费29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退房款、损失、诉讼费三项合计207846元,本案执行费2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53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