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行审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3行审187号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志,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尚师,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秦某,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田某,女,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系秦某妻子,住址同上。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商睢卫计证字(2017)MGD016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睢卫计证字(2017)MGD016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陈宝凤审 判 员 李书强人民陪审员 任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现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