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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毕华军、邓晓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华军,邓晓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华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毕华军因与被上诉人邓晓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毕华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毕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华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毕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建军审判员  于 晶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