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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555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冯伟、陈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冯伟,陈超,顾志银,张承祖,朱建兵,冯文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55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永平居一组。主要负责人:殷亚东,职务:行长。被告:冯伟,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告:陈超,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告:顾志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告:张承祖,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朱建兵,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告:冯文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被告冯伟、陈超、顾志银、张承祖、朱建兵、冯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周 莺人民陪审员  吴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