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巧娟、赵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巧娟,赵飞龙,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叶巧娟,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赵飞龙,男,1980年5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杨春,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巧娟与被执行人赵飞龙、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飞龙、杨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