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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3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835号原告:马某某甲3,男,回族,生于1955年4月20日,住积石山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6日,住临夏县。原告马某某甲3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2016年7月被告承包了万豪茶楼的粉刷工程,2016年7月4日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分两次租用脚手架14付、接头10个、轮子8个,双方约定了明确的租赁费。但被告在搞完工程后一直没有返还租用原告的设备,并拒绝给付租赁费。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一直进行推托。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的租赁费为16892元。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折价款及租赁费共计1689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马某某甲3租赁物折价款2000元及租赁费8000元,共计1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5元,��半收取15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进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