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萍与贾洪军、杨圣玲、仇凤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贾洪军,杨圣玲,仇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贾洪军,男,汉族,1967年1月5日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杨圣玲,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仇凤梅,女,汉族,1961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贾洪军、杨圣玲、仇凤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德民初字第10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 天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