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江开平、王团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开平,王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江开平,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立宏,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团结,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以评估价989800万元为底价申请拍卖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住宅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团结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住宅房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变卖公告本院在执行江开平与王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变卖被执行人王团结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王团结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进行网络变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开变时间:2017年11月29日9时二、变卖平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564/02,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三、优先购买权人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了解变卖的详细情况,请登录网络平台查看变卖公告等材料。特此公告2017年11月13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503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开平,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华祖村北庄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1009171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立宏,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团结,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街道徐分路,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0925205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两次拍卖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住宅房中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依法以二次流拍价909800元为底价进行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团结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住宅房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翁斌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503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开平,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华祖村北庄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1009171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立宏,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团结,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街道徐分路,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09252053。买受人:黄玲,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枣树村龚上庄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750911242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团结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住宅房,在该房流拍后又依法以第二次流拍价909800元为底价进行了变卖,在变卖期内,买受人黄玲以909800元竞买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玲所有;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武审判员张军审判员周维真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李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讨论)笔录案由:债权合议地点:执行二局合议时间:2017年12月6日上午主持人:孙武审判员:张军周维真书记员:李晨汇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团结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住宅房,在该房流拍后又依法以第二次流拍价909800元为底价进行了变卖,在变卖期内,买受人黄玲以909800元竞买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玲所有;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周维真:同意。张军:同意。孙武:同意。合议庭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玲所有;六安市中央公馆2(A-2)栋29层2901室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