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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新升、王琳琳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新升,王琳琳,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丛新升,女,1984年6月1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王琳琳,女,1982年2月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女1974年2月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靖,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朴永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吉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房靖,女,1960年6月2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朴永健,男,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丛新升、王琳琳申请执行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新升、王琳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90000元、诉讼费21360元、执行费4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进行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房靖有房产登记(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文苑小区1-2-1-1面积141.39平方米,但该房产有抵押、被另案查封)。本院现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入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用其开发的鸡东县银泰名苑G座2单元1701室106.99平方米、G座2单元1702室104.99平方米、G座4单元1701室104.99平方米共318.97平方米抵债给二申请执行人(每平方米按1980元抵债),共抵债631560元,二申请人已实际收到抵债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的限公司开发的鸡西市幸福里小区33号34号楼的60户车库(60户车库有抵押),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婧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文苑小区1-2-1-1面积141.39平方米房屋,对于上述法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二申请人现不主张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限制三被执行人高消费。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