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欢、代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欢,代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59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欢(曾用名:刘欢),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2017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4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代宗,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2017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欢、代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欢、代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代欢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龙祥佳苑三期9栋1单元203号,多次容留罗某、代宗等人吸食毒品。2017年3月20日,警察在上述地点将代欢抓获。2016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代宗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康和路3099号2栋1单元404号,多次容留詹某、淮万成、杨某、代欢、罗某等人吸食毒品。2017年3月28日,警察在上述地点将代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欢、代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代欢、代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淮万成、罗某、杨某、詹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人身检查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欢、代宗分别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还考虑:1、被告人代欢、代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均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代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代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徐文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