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歌莺与何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歌莺,何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2民初2100号原告:章歌莺,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何厚良,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章歌莺诉被告何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歌莺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歌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厚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24日,被告何厚良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何厚良因用于工程周转,于2017年1月1日,向出借人章歌莺借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方式现金)。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于2017年3月20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支付违约金100一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现已逾期,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厚良偿还原告章歌莺借款本金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何厚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