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小平、肖玉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平,肖玉洁,陈森,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100-1号申请执行人姚小平,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肖玉洁,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森,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鹿丽,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需扣划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丽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