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全生与张如、刘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生,张如,刘宏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607号原告王全生,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如,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被告刘宏喜,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全生与被告张如、刘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昕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全生、被告张如、刘宏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全生因被告张如延期给付砖款及担保人刘宏喜未尽担保义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如支付砖款29700元,被告刘宏喜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欠付砖款20000元,从2017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对欠付砖款97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27日,被告张如经刘宏喜担保从原告处赊购工字砖,总计价款39700元,后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原告砖款10000元。并约定剩余款项于2017年4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9700元。庭审中二被告张如、刘宏喜对欠付原告王全生砖款的事实亦认可。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张如购买原告的工字砖后应支付货款,拒不支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刘宏喜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砖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未付砖款29700元的利息,其中20000元,应从2017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另9700元,应从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全生砖款297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20000元从2017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97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被告刘宏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原告已预交271元,由被告张如承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昕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