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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鲁信畅与谭守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信畅,谭守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鲁信畅,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生,住潢川县谈店乡。被执行人:谭守能,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潢川县仁和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豫152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潢川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潢川县车辆管理中心、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守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谭守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被执行人鲁信畅进行公开悬赏。5.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