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文宽与陈芳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宽,陈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宽,男,汉族,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陈芳贵,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安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2017)赣01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芳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芳贵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芳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芳贵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江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