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凤义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凤义,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义,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瑞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军,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云,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凤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凤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许凤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凤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凤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田子阳法官 助理 田 晔书 记 员 陈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