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与张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141号刘荣新,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4222626197001202615,汉族,住湖北省房县门古寺镇东河村*组。被告张先进,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刘荣新与被告张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刘荣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骏、李先风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荣新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