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众与于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众,于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丛众,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宅库存中区。被执行人于海良,男,汉族,住威海经区凤凰花园。申请执行人丛众与被执行人与于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3340元,案件受理费610元,案件执行费5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002执66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传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潘传思限制高消费。因查封房产中人员较多且有行动不便的老人,暂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