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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毅与杜禹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毅,杜禹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禹志,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精河县。上诉人王毅因与被上诉人杜禹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27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定如下:一、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27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生军审判员  王灵东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