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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盘云与张钻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盘云,张钻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135号原告:何盘云,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张钻,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何盘云与被告张钻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何盘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盘云与被告张钻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盘云起诉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钻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盘云撤回对被告张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盘云负担。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