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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泰森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青岛华泰森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振玲,纪长明,张春成,杨海臣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36号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桂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修香,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泰森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梁振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海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振玲,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纪长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张春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海臣,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泰森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振玲、纪长明、张春成、杨海臣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41元,减半收取计280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元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逄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