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苏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江苏润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江苏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立案标的为14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短时间内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