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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绰号“九称”),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1通过前期踩点后,到信宜市朱砂镇被害人凌某的自建屋,采取攀爬的方式从楼顶进入屋内。陈某1在厨房处找到一把菜刀,再把凌某位于一楼的卧室的房门踢开���之后在房间内的书桌翻找财物。陈某1用菜刀撬开书桌中间的抽屉,盗走抽屉内一袋重约300克的碎银、一个银手镯和现金人民币223元。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碎银、银手镯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分别为1194元、400元。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信宜市公安局贵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吸食毒品海洛因的陈某1抓获。经提取陈某1的尿液进行吗啡“试剂盒”检验,结果呈阳性。同年3月16日,信宜市公安局分别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陈某1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个人身份信息,户成员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信刑初字第157号,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彭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