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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文健、颜亭亭与陈文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健,颜亭亭,陈文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301号原告:文健,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原告:颜亭亭,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陈文洁,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文健、颜亭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健、颜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文健、颜亭亭负担。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