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文健、颜亭亭与陈文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健,颜亭亭,陈文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301号原告:文健,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原告:颜亭亭,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陈文洁,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文健、颜亭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健、颜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文健、颜亭亭负担。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