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庞某、杨春园等与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杨春园,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270号原告:庞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春园,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南侧汽贸大厦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71077E。法定代表人:王圣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庞某、杨春园诉被告淮南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庞某、杨春园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杨春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杨春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某、杨春园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