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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异54号异议人(被申请人):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950号。法定代表人陈昆劲,总经理。申请人: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镇闸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被申请人: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浦西街2号。经营者:李祥,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雷舟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徐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