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远贵、朱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远贵,朱红,赵立运,刘瑞霞,曹存成,赵清美,朱大亮,赵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远贵,男,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朱红,女,汉族,1978年0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立运,男,汉族,1976年06月14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瑞霞,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存成,男,汉族,1960年09月1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赵清美,女,汉族,1961年03月0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大亮,男,汉族,1976年05月2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赵立红,女,汉族,1973年09月0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远贵、朱红、赵立运、刘瑞霞、曹存成、赵清美、朱大亮、赵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被执行人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尚未造成逾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