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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唐小云、郭广风与广州众磊公司连州分公司(众磊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唐小云,郭广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地址:连州市连州镇星河路16号二楼。负责人:刘柏忠。委托代理人:宁建恩,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晖南街21号202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小云,男,1978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穿山河村5组4609103号。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郭广风,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住梅州市梅江区华侨新村87号。本院在执行唐小云、郭广风与广州众磊公司连州分公司(众磊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裁定不予执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本院作出裁定前,异议人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他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以其他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而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为由提出撤销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