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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张朝云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张朝云,吴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324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038810负责人:雷成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滔,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朝云,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吴小兰,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张朝云、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朝云、吴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朝云、吴小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朝云、吴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撤诉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余正海人民陪审员  涂小英人民陪审员  曹家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