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家朝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家朝,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家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家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晚,寻甸县公安局民警在寻甸县柯渡镇板大线柯渡镇大石洞路段公开查缉交通违法行为,发现被告人马家朝有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嫌疑,民警将被告人马家朝带到寻甸县柯渡卫生院抽取了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马家朝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80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马家朝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家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家朝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10.80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家朝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马家朝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家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应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