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宋有勇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有勇,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有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宋有勇在本市云岩区瑞金中路红华家电门口,趁被害人罗某不备,扒窃其一部苹果7PLU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2017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宋有勇在本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古某不备,扒窃其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俱领。2017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宋有勇在本市云岩区大西门中山西路天桥处,趁被害人涂某不备,扒窃其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7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宋有勇在本市云岩区大西门金锁桥上,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扒窃其一部银灰色苹果6SPLU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俱领。2017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宋有勇在本市南明区次南门”能某之星”酒店门口,趁被害人孔某不备,扒窃其一部金立S9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俱领。2017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宋有勇在本市云岩区浣纱桥加油站旁的天桥上,趁被害人林某不备,扒窃其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宋有勇的刑事责任,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宋有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宋有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估价鉴定,扣押决定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有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有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有勇退赔尚未追回的所盗赃物发还被害人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