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超、艾焱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超,艾焱焱,鹤壁市春雨蜂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221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超,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艾焱焱,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鹤壁市春雨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路南(九州路办事处楼下)。法定代表人:艾焱焱,该公司经理。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陈超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2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0.00‰,逾期利率为月息15.00‰。被告鹤壁市春雨蜂产品有限公司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陈超与艾焱焱系夫妻。现因被告陈超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宣布原告与被告陈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被告陈超、艾焱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3、被告鹤壁市春雨蜂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超、艾焱焱、鹤壁市春雨蜂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