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庄钦铭与庄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钦铭,庄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743号原告:庄钦铭,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美莲,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谋,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钦铭与被告庄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庄钦铭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庄钦铭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钦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钦铭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佩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