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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庄钦铭与庄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钦铭,庄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743号原告:庄钦铭,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美莲,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谋,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钦铭与被告庄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庄钦铭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庄钦铭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钦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钦铭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佩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