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俭申请刘志新、张晶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俭,刘志新,张晶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杨俭,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刘志新,男,汉族,个体户,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晶媛,女,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杨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新、张晶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依据(2016)黑12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望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晶媛在望奎农村信用社存款7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晶媛在哈尔滨银行望奎支行的存款3万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晶媛在望奎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万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新所有的奥迪牌A6型轿车的查封;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晶媛在望奎县二街八委2084511幢单元145号所在层1层及望奎县二街八委2084511幢单元327号所在层3层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诗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