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柴玖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玖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6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玖玲,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升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玖玲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美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玖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6日,柴玖玲与周某登记结婚,2017年2月23日经唐河县法院调解柴玖玲与周某离婚。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柴玖玲隐瞒未离婚的事实,并以与他人结婚为由,索要彩礼,以所管理的工人受伤需支付医疗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来共计53165.80元。2015年1月份,被告人柴玖玲与被害人韩某来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23日,柴玖玲向韩某索要金戒指一枚价值1865.8元。2015年3月底,被告人柴玖玲虚构其管理的工人之妻李雪飞(音译)生孩子需用钱,骗取被害人韩某来2000元现金。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柴玖玲以结婚要彩礼为由,骗被害人韩某索要7800元。2015年4月30日,二人商定2015年五一前结婚。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柴玖玲以订婚邀请亲戚吃饭为由,骗被害人韩某来3500元。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柴玖玲虚构自己曾经营塔吊生意带的信阳籍工人刘建功摔伤住院的事实,以��要医药费为由,骗被害人韩某来10000元、28000元。2015年5月底,被害人与被告人柴玖玲失去联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玖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柴玖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柴玖玲与周某登记结婚,2017年2月23日经唐河县法院调解柴玖玲与周某离婚。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柴玖玲隐瞒未离婚的事实,并以与他人结婚为由,索要彩礼,以所管理的工人受伤需支付医疗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来共计53165.80元。2015年1月份,被告人柴玖玲与被害人韩某来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23日,柴玖玲向韩某索要金戒指一枚价值1865.8元。2015年3月底,被告人柴玖玲虚构其管理的工人之妻李雪飞(音译)生孩子需用钱,骗取被害人韩某来2000元现金。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柴玖玲以结婚要彩礼为由,骗被害人韩某索要7800元。2015年4月30日,二人商定2015年五一前结婚。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柴玖玲以订婚邀请亲戚吃饭为由,骗被害人韩某来3500元。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柴玖玲虚构自己曾经营塔吊生意带的信阳籍工人刘建功摔伤住院的事实,以需要医药费为由,骗被害人韩某来10000元、28000元。2015年5月底,被害人与被告人柴玖玲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11日被害人报警,2015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受案。(2)2015-0148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2015年8月28日立案。(3)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柴玖玲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柴玖玲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抓获经过证实在2016年12月18日接群众举报被告人柴玖玲是在锦江之星酒店,后被龙升分局民警抓获。(5)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柴玖玲无前科。(6)诊断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无怀孕。(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结婚登记表、结婚申请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在被告人与周某在2011年8月16日结婚,在2017年2月23日调解离婚。(8)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客户通知书6230591866000****1RMB3002015-05-09;(1)6230591866000****1RMB4002015-04-28;(2)6230591866000****1RMB10002015-04-28;(3)6230591866000****1RMB5002015-04;(4)6230591866000****1RMB27002015-05-09;(5)6230591866000****1RMB500;(6)(9)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卡号:62×××91,用户名称:柴玖玲,交易金额:10000元。(7)(1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提款机客户回单卡号:62×××91RMB6400元(8)(11)银联商务南阳市万德隆(裕华店)卡号:62×××38消费RMB1865.08元(10)(1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卡号:62×××91用户名称:柴玖玲,交易金额:28000元,交易日期:2015-05-21(9)(13)信用卡转出账单查询结果【1】卡号:62×××38交易日期:2015-04-25姓名:韩某来,交易明细:南阳市消费内乡县万德隆商业有限交易金额:2097元,零售。(11)【2】卡号:62×××38交易日期:2015-03-24姓名:韩某来,交易明细:郑州市跨行消费南阳市卧龙区泓鼎交易金额:960元,零售。(12)【3】卡号:62×××38交易日期:2015-03-23姓名:韩某来,交易明细:南阳市跨行消费南阳市万德隆商贸交易金额:1685.80元,零售。(13)(14)公安部常驻人口刘建功信息查询及活动关系证实符合被告人描述的河南信阳市塔吊工人刘建功为1982年出生的淮滨县人.(15)讯问被告人柴玖玲对常驻信息中查到的刘建功及雪飞(音译)基本信息是否为其描述的塔吊工人证实被告人予以否认从全国人口中筛查到的符合其描述的个人。(16)公安局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关于雪飞(音译)的符合被告人描述的李学飞证实在灵宝市寺乡无李雪飞,仅有灵宝市五亩乡82年生李学飞,不符合被告人描述。(17)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被害人报案后,值班民警张义太、李柱拨打158××××1162、151××××3662柴玖玲电话了解案情,均无法接通。(18调取反虚假信息诈骗中柴玖玲62305918660007789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浩的汇款、存现记录。共存7800元、3500元、38000元。2、证人证言(1)杨某的证言和柴玖玲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一直没结婚,2015年4月份在夜市摊和朋友一起吃饭认识柴玖玲。然后我们相处一段时间后关系近了,我们就在一起过,现在她已经怀了我的孩子有六个月了。柴玖玲的以前的情况我不知道,我做生意忙,我也不问她。柴玖玲以前是否做塔吊出租的生意我不知道。我在南阳市汽车南站附近做生意,柴玖玲平时住在她家里,今天早上她从内乡来我这里准备明天去医院做孕检,今晚开宾馆时被新华派出所叫走了。然后又被民警带到龙升派出所接受调查。(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和柴玖玲是我们是夫妻关系,办过婚宴,但是没有领结婚证。2015年7月我通过陌陌聊天认识柴玖玲的。2015年7月我通过陌陌聊天认识柴玖玲,10月份我们留了电话。2015年11月份柴玖玲说她妈在内乡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我就买了一份饭送到病房,这是我和柴玖玲第一次见面。当月,柴玖玲请我吃一次饭,我们就开始住在一起,没过几天,我把她领回我家她也不说走,一直住在我家。我说上她家里看看,提个亲举行个结婚仪式。柴玖玲不让去她家里。然后2016年1月6日我们在我家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12月份柴玖玲说她怀孕了,到2016年7月份,柴玖玲说快要生了,我和她到南阳市准备住院生产,到医院门口她跟我闹就是不进医院,于是我们就一起回内乡家里了。2016年7月26日,柴玖玲自己到南阳了,到28号29号才回来。她说到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挂了急诊,做了剖宫产手术,双胞胎胎儿也死了。2016年8月份,我提出和她分手,她不同意,并且以自杀吓唬我,我没办法就没说分手的事。今年2016年12月18号,柴玖玲说她一个朋友在南阳一个酒庄做生意,去帮忙。2016年12月19日,杨某给我打电话说,柴玖玲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抓起来了。我今天过来问问啥情况。柴玖玲的以前的情况我不知道,她也没给我说过。2016年7月我没和她一起去医院检查过,也没见到过她检查单,看样子很像是怀孕了,但是她总是回避我和她一起去孕检。柴玖玲没有向我索要过财物,我给过柴玖玲财物。柴玖玲一直不让我去她家,也不要彩礼;柴玖玲说她是大专文凭,刚才我听柴玖玲堂姐说她只上到小学二年级,还有就是2016年7月份怀孕的事情,现在我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柴玖玲以前结过婚我不知道,我前几天刚听说2015年5月份她骗婚南召一个人几万元。你们龙升派出所还立案追逃了。杨某和柴玖玲什么关系我不知道,我看她手机通话记录,她经常和杨某打电话,我也不知道啥关系。我也没见过这个人。柴玖玲上个月曾经怀孕过,但是吃药流掉了。(3)证人柴某的证言我是柴玖玲姐姐,2010年的时候,柴玖玲和一个焦作的男人结婚了,没办过结婚证,柴玖玲说她怀孕了,但是最后检查没怀孕,焦作那男的不想和她过了。我们接到焦作的电话才知道她自己回南阳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太清楚。其他婚姻情况不知道,今天我刚知道她和李某也结过婚,我们今天一起过来的。去年我去我妈家里,碰见柴玖玲和焦洪亮,我和柴玖玲和焦洪亮一起在饭店吃过一次饭。2016年10月份,我装修房子,柴玖玲带我到内乡县城杨某窗帘店里买窗帘,我见过杨某一次。我也不清楚柴玖玲和他们什么关系。(4)证人周某的证言2011年4月份我通过QQ和柴玖玲在网上认识的,2011年8月份我们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结婚后柴玖玲基本不在家住,一直在外面跑不知道干什么。2013年春节前去内乡县柴玖玲家找过一次,没有找到。这几年我也没有再找她了。结婚后没有小孩。最近两三年柴玖玲她也没有回家,我们也没有联系。我已经起诉离婚到唐河法院,法院已经受理立案。我不知道柴玖玲现在在干什么。我是2017年1月4号在律师陪同下去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柴玖玲的,法院受理此事具体什么时间我也不太清楚,好像是2017年1月10号受理的。我是2017年2月27号拿到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最终调解我和柴玖玲自愿协议离婚的。(5)证人尹庆阁的证言2015年4月韩某来打电话说,他在内乡谈个对象,对方怀孕,让我去内乡商量一下结婚的事,美国两天,我和韩某来的小舅尹庆堂叔叔韩召伟还有村干部冯保,一个司机开车去内乡了,那天早上韩某来给柴玖玲打了7800元,说是给柴几家亲戚买礼品的钱,我们在内乡饭店门口见到柴玖玲,柴玖玲一个人在酒店附近买了酒和几份副食品,说是给亲戚,柴玖玲的四叔来了,我们一起吃了顿饭,柴玖玲父亲也在场,商量是五一前后结婚,韩某来家给2万彩礼,找个好日子结婚,之后的事我没有从参与,我不知道。3、被害人韩某来的陈述大概是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商量准备结婚,她知道我没有房子,我说不行先租个两室一厅结婚用,她说她在内乡县城河边有一套房子,��他父亲陪嫁给她的;在南阳市区医专附近也有一套房子,她堂姐孩子在南阳治病,她们暂时住着。我们商量过结婚用钱的事。我说我在服装城的小工程工钱还没结,手上没多少钱,她说她干塔吊生意,她有钱。但是没过几天,她就说这事那事向我要钱或者借钱。2015年3月23日,我和柴玖玲在南阳市裕华商城地下万德隆超市花了1865.80元给柴玖玲买了一枚金戒指,对应的是10号票据和13号信用卡明细。2015年3月24日,我和柴玖玲在南阳市裕华商城花了960元给柴玖玲买了三件衣服,对应的是12号信用卡明细。2015年4月25日,我和柴玖玲在内乡县万德隆超市花了2097元给柴玖玲买了一件黄金项链,对应的是11号信用卡明细。2015年4月28日,我家里四个亲戚准备到柴玖玲家里看看,和她家亲戚坐坐吃顿饭,我这边事先只为柴玖玲父亲准备了一份“四色礼”,去之前,我和柴玖玲同电话���柴玖玲说是按照他们那里的风俗,还要给她其他亲戚准备礼品,我问她准备多少礼品,她说要准备十四家的礼,我说带这么多礼品去不方便,我说给她汇些钱,让她在内乡买了,她说还差七千多元。我就把7800元钱分三次打到她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上。对应的是2、3、8号票据。这次我没和我四个亲戚一起去,我也不知道她有没有用这笔钱买礼品。2015年5月9日,柴玖玲说是我们结婚,她家也要待客,需要钱买菜,我就给她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打了3500元钱,对应的是1、5、6号票据。2015年5月19日和2015年5月21日,柴玖玲说她工地工人从塔吊摔下来,急需用钱,向我借钱,我将38000元分两次打到她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上,对应的是7、9号票据。2016年4月份,柴玖玲说是从三门峡到郑州再回南阳,没有车费,我就向她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打了500元钱,对��的是4号票据。6号票据上的500元钱也是我打给柴玖玲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上的,但是现在记不起来时干什么用的了。以上说到有票据的加起来一共55222.8元,2015年5月19日之后几天,柴玖玲还是说因为她工地工人受伤,向我借钱,我在龙升工业园于岗新村住处给了她6000元现金,在镇平县我向我老家邻居借了3000元现金给她。2015年3月底,柴玖玲说他工人妻子生孩子,工人没钱,我借给了柴玖玲两千元现金。还有平时在一起300、500元的现金给了她很多次。她说过她之前在信阳市结过婚,现在(2015年4月底)已经离婚了,还和这家生过双胞胎男孩已经3-4岁了,她说她们家族女的都会生双胞胎,是遗传的。商量结婚前后她在她的空间里发过一张医院的彩超照片,她还把这张彩超照片通过手机发给我,说是她怀了双胞胎,是我们俩的孩子。2015年3月到5月,我在内乡和她见面,我听柴玖玲说,她和信阳男的结婚前在安徽省合肥市操作塔吊,在和信阳男的离婚前后,她自己买了塔吊并且找工人操作。我听柴玖玲说,这个工人是在安徽合肥工地上摔伤的,家也是内乡的,我不知道具体是谁。她说工人昏迷,住在医院,向我借住院费。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不清楚他们怎么赔偿的。柴玖玲经营塔吊和工人摔伤的事情,我只是听柴玖玲说,没有听别人说,也没有去查证。我们交往的时候,柴玖玲的手机都不容易打通,经常打了没人接。到2015年5月底,我彻底打不通,要么不接要么直接挂断。我想着是她把我手机号加黑名单了。她说是正在忙或者说是正在开车或者说没带手机。到2015年5月份底,我感觉被骗,我想打电话找她说说我们之间的事情,但是联系不上。2015年4月底,我小舅尹庆堂,我村干部冯保,我爹韩召伟,我小姨尹庆歌。柴玖玲曾说她家两层楼,她住楼上,她父亲住楼下。但是我去过她家,他家就一座平房,家里也不成样。截至目前,柴玖玲一分没还过,也没有找过我说这事。4、被告人柴玖玲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2015年1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微信认识韩某来,我们通过电话聊了几次,韩某来到内乡见过我两次,我到南阳见过他一次。大概是2015年3月份的时候,他给我买了一只戒指,价值一千多元,还有两件衣服一千多元。2015年5月份一天,他说准备和他家里人一起到我家看看,给我打了几千元钱(具体多少忘记了)让我给我这边的亲戚准备礼物。那天我用这钱买了四份礼品,韩某来亲戚开车到我家,我们一起去宾馆吃的饭,那天韩某来没来。2015年5月份中旬,我在合肥市无为县出租的塔吊工人摔伤,我让韩某来打了2000元钱应急。我不知道2015年4月底你有没有向韩某来要过7700��礼金。2015年5月19日和21日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是我的,10000元、28000元存款我不知道这两笔存款的事。2015年5月底之后,我们六月份来联系过,我不详和他处朋友了,我曾给他说过,我花他多少钱我会还给他,他说不用还,之后他没再和我联系,这事就不了了之了。2015年5月底,韩某来给我打了38000元的彩礼钱。还是打在我的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上。这些钱我投到生意上了。2015年4月底韩某来向你账户上打的7700元我不记得有这笔钱。62305918660077891农村信用社卡现在不知道扔哪里了。2009年下半年,我在郑州上班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焦作市博爱县的刘兴杰,然后我们自谈了一段时间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我住在他家里,我们一起生活一年多,他和我家的亲戚邻居都知道我们是夫妻,但是没有领结婚证,也一直没有小孩。2010年年底我和刘兴杰因为没有小孩,我们分开了,我回到内乡老家。2011年7月份,我通过我表姐认识唐河县的周某,然后8月份的时候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周某的前妻就是我表姐。我们结婚后不经常在一起住,中间感情纠纷闹过几次,我们也没有生小孩。2013年年底,我正式离开了周某,但是没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也没有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我们签了有一个离婚协议。2015年年初,我和韩某来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认识,先是电话谈恋爱,然后见面,他家里亲戚也到我家提过亲,但是我们没有以夫妻名义在一起住过。2015年5月底,我和韩某来不谈分手了。2015年9月份,我通过微信认识内乡县赵店乡的李某,我们见过几次面,然后我就住在他家,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办过酒席,举行过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结婚证,我父亲也不知道我和李某结婚的事情。2016年夏天的时候因为我没生小孩,我和李某也分手了。现在和我妈一起生活,没再找男朋友。我现在没有怀孕。在2016年12月19号说自己怀孕不为什么。我和杨某、焦洪亮是普通朋友关系。我与韩某来交往的目的是谈着准备结婚的。2015年4月份开始商量结婚。我们只是简单的商量一下,说是该走的路数走走。(出示韩某来提供的10张银行票据和一份信用卡清单)10号票据和13号信用卡明细,是2015年3月23日,我和在南阳市裕华商城地下万德隆超市,韩某来华了1865,8元给我买了一枚金戒指。12号信用卡明细,是2015年3月24日,我和韩某来在南阳市裕华商城,韩某来花了960元给我买了三件衣服。2、3、8号票据,是2015年4月28日,韩某来和我家商量,准备给我两万元结婚彩礼钱,他先打给了我7800元。7、9号票据,是2015年5月19日和2015年5月21日,韩某来打给我的彩礼钱38000元。其他票据上的我不记得是什么钱了。1、5、6号票据上打给623059186000****1卡上共计3500元钱,我忘记是做什么的钱了。和韩某来相处期间,我说过已离婚我在2013年2月到2015年年初,在安徽省合肥市无为县和别人一起做过塔吊生意,我负责租赁。和韩某来交往期间,没有经营塔吊生意。2014年4月份,我带信阳的刘建功到安徽省合肥市开塔吊。2015年5月份,刘建功喝酒后从塔吊上摔下来,腰椎摔断了,在医院住院。当时虽然我不经营塔吊了,但是刘建功是我领去的,当时工地带班的尤海、副班宋**(老板是尤大连)让我先把四万元的医药费垫了,随后保险报销之后给我。我就把这事给韩某来说了,我让他给我转账38000元,算做是结婚彩礼钱。刘建功摔伤后在哪里住院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怎么赔偿的,我只垫付了医药费,现在我垫付的医药费还没要过来。刘建功,尤海、宋**、尤大连我现在手机上没有他们电话。没有告诉���韩某来,有两套房子。截止目前都没还他钱。刘建功是信阳市淮滨县人,36岁,他妻子叫什么我不知道,也是信阳淮滨县人,其他信息联系方式不知道。2015年3月份,我给韩某来说我有个朋友李雪生孩子需要钱,我向韩某来借2000元现金。李雪还有名字李雪飞,三门峡灵宝市寺河乡人,29岁,电话号码记不住了。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柴玖玲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柴玖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3165.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柴玖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玖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未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玖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5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柴玖玲退赔被害人韩安来损失人民币5316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王丽飞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