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申庆英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申庆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1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申庆英,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申庆英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原告承保的鲁Q×××××车与被告驾驶的鲁Q×××××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临沂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承保的鲁Q×××××车所有人孙运豪向原告索赔,原告为此赔偿车损保险金102998元,现原告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为“申庆英”,在按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通知被告应诉时,查无此人,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