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建疆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疆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疆,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1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疆犯放火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建疆到石狮市群英北路xxx号“金太福”珠宝店找其母亲郑某,因郑某不在该店,被告人吴建疆即在该店吵闹,后在该店二层阁楼点火,之后赶走店员并关上珠宝店门逃逸,致该阁楼局部过火,烧毁烧损部份纸皮、地垫等物品,房间内天花板有轻微烟熏痕迹。经石狮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涉嫌放火引发。被告人吴建疆于案发当天返回案发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吴建疆的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建疆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吴建疆承认有在该珠宝店内用烟头点燃报纸,但辩称其在离开珠宝店时已将火熄灭,其并没有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建疆到石狮市群英北路xxx号其表哥林某1经营的“金太福”珠宝店找其母亲郑某,由于郑某不在该店内,被告人吴建疆便在该店内吵闹,后先将珠宝店的保安赶出门外,又到该店二层阁楼内,破坏了该店内的监控探头,并在该阁楼内点火。珠宝店店员发现阁楼着火后离开该珠宝店,被告人吴建疆亦紧随离开珠宝店,并在将店门锁上后逃离现场。该店店员立即报警,消防官兵到现场后破门将火扑灭。被告人吴建疆的放火行为致该阁楼局部过火,烧毁烧损部份纸皮、地垫等物品,房间内天花板有轻微烟熏痕迹。经石狮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涉嫌放火引发。被告人吴建疆于案发当天返回案发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2017年1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称,有人在石狮市群英北路xxx号“金太福”珠宝店放火。公安人员到现场并联合消防人员将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吴建疆随车携一煤气罐回到现场,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打火机、刀具等物品。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她是“金太福”珠宝店的店员。2017年1月3日晚上7点多,吴建疆到该店找郑某,但郑某不在,当时店里还有店员蔡某1及保安蔡某4。吴建疆将蔡某4赶出珠宝店后,用遥控器将店门的卷帘门关上。随后,吴建疆走进珠宝店的仓库并自言自语地说:“我要去里面放火。”之后吴建疆就上了仓库二楼的阁楼,砸了店里的监控。过了不久,店里面的天花板上有烟冒出来,她就与吴建疆说要出去,吴建疆叫她们把东西收拾好,并把卷帘门打开一半,让她和蔡某1出去了。吴建疆也跟着出来,并把卷帘门关上,带着钥匙离开了。王某到店外就打电话给老板林某1介绍情况,随后打电话报警。过了没多久,消防官兵和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消防官兵破门将火灭了。证人蔡某1关于吴建疆到店内举动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基本一致。此外,她还证实民警到达现场在向她了解情况时,吴建疆骑着摩托车回到现场,并说:“你们叫我来吃火锅,我就带着煤气罐过来了。”民警就上前将吴建疆抓获了。3、证人蔡某2证言,证实他是“金太福”珠宝店的保安。他曾好几次看到吴建疆到店内闹事。2017年1月3日晚吴建疆又到店内闹事,并将他赶出珠宝店。当吴建疆要离开现场时问他为什么没有走,他说还有一件外套在店里,吴建疆说如果外套烧掉了会赔偿给他。吴建疆离开珠宝店后,他看到有烟从卷帘门下缝隙里冒出来,之后店员就报警了。该珠宝店里没有火种,有时候店里需要烧香或其它需要火种,女店员都会向他借。4、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金太福”珠宝店由他在经营。2017年1月3日晚20时,他在外面吃饭时,接到店员王某打的电话说吴建疆到店里闹事并放火。他回到店里时吴建疆已经不在,消防官兵也已经把火灭掉了。吴建疆经常到珠宝店闹事,由于吴建疆是他的表弟,就没有报警处理。他怀疑吴建疆是因吸毒产幻觉才来店里放火。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他是吴建疆的弟弟,“金太福”珠宝的老板是其表哥林某1,他和母亲郑某都在店里上班。2017年1月3日20时许,店里的员工王某打电话跟他说有人到店里放火,店门关了,叫他赶紧拿钥匙去开门。他到现场时,消防人员已经在灭火了。之后他看到吴建疆提着一小瓶煤气罐到现场被民警抓了。吴建疆放火的具体原因其不清楚,不过吴建疆有吸毒,平时经常产生幻觉,其怀疑放火与吸毒产生幻觉有关系。6、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吴建疆是他的表弟。2017年1月3日20时许,他经过群英北路xxx号“金太福”珠宝店时,发现有民警在那里,因那店是其哥哥林某1经营的,他就打电话给林某1,林某1告诉他是吴建疆放的火。因他私下与吴建疆关系比较好,就打电话给吴建疆,吴建疆说只是弄着玩的,他就骂了吴建疆几句,并叫吴建疆赶紧到现场看看。后来吴建疆到了现场就被民警按在地上抓走了。吴建疆平时有吸毒,吸完毒就会到处闹事。7、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她是吴建疆的母亲,吴建疆有吸毒行为,吸毒后会吵闹。2017年1月3日晚20时左右,吴建疆有打电话给她,让她到“金太福”珠宝店,但她没有去,因为她到现场后吴建疆会闹得更厉害。21时许,她听二儿子吴某说吴建疆在林某1经营的“金太福”珠宝店放火。8、证人蔡某3证言,证实他是石狮市实验中学总务处副主任,群英北路xxx号“金太福”珠宝店由实验中学管理,该店于2017年1月3日晚上发生火灾。该店的楼上是学校的办公场所和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将会造成影响。9、石狮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火灾调查报告,认定群英北路xxx号“金太福”珠宝店火灾原因为涉嫌放火引发。10、户籍证明、本院(2012)狮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建疆身份及前科情况。11、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吴建疆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检测结果呈阳性。12、现场勘验检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金太福”珠宝店内的结构、店内监控损毁及烧毁物品等情况。13、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吴建疆进出案发现场情况及毁坏监控探头的情况。关于被告人吴建疆在法庭上提出的其未实施放火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吴建疆有承认进入该仓库二楼阁楼,破坏了监控设备,并用烟头点燃了阁楼内的报纸;证人王某、蔡某1证实,被告人吴建疆在珠宝店内扬言要放火,并破坏了店内的监控设备,在二人发现店内阁楼有烟雾冒出时,吴建疆跟着二人一块逃到店外,并在将店门关上离开现场;证人蔡某4亦证实,在店门关上后有看到烟雾从门缝处冒出;加上被告人吴建疆事后携带煤气罐到达现场的言行、举动,足以证实其实施了在珠宝店二层阁楼内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疆不计后果,故意以放火焚烧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建疆因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疆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良伙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邱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