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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复生与刘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生,刘景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195号原告:张复生(张福生),男,汉族。被告:刘景柯,男,汉族。原告张复生与被告刘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复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复生(张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复生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