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复生与刘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生,刘景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195号原告:张复生(张福生),男,汉族。被告:刘景柯,男,汉族。原告张复生与被告刘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复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复生(张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复生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