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与赫章县麻布河电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赫章县麻布河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古某,女,汉族,系被害人陈某1之母。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陈某2,男,汉族,系被害人陈某1之父。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马某2,男,汉族,系被害人马某1之父。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傲某,女,汉族,系被害人马某1之母。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系被害人马某1之妻。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邵书明,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温祥军,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朱启浪,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高小文化,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胡潘登,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刘丹,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执行古某、陈某2、马某2、傲某、刘某与邵书明、温祥军、朱启浪、胡潘登、刘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书明、温祥军、朱启浪、胡潘登、刘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珊珊审 判 员 宗慧娟审 判 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泽云书 记 员 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