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雷士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雷士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02民初1919号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宇,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职员。被告:雷士照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雷士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雷士照明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忠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庞燕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邢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