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欧阳旋与罗希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旋,罗希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606号原告:欧阳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生,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香香,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希异,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明,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滨河路161号。负责人:王春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安,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欧阳旋与被告罗希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欧阳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必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