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与张彦雨、李广维、张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张彦雨,李广维,张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新华大街3333号。法定代表人:姜国全,主任。被告:张彦雨,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广维,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文国,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以下简称)与张彦雨、李广维、张文国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城郊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