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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辖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伟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C座1层101。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上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5215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而被上诉人并未证明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因此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海蝶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海蝶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因海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海蝶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