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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663夏某与史某、史庆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心怡,史永文,史庆生,王定存,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小学,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663号原告:夏心怡(夏玉娇),女,200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夏九海,系原告夏心怡之父,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永文,男,200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史庆生,系被告史永文之父,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定存,系被告史永文之母,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小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村。负责人:袁正香,该校校长。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法定代表人:仲勇,该校校长。原告夏心怡与被告史永文、史庆生、王定存、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小学、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心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心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心怡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泽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