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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伟国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伟国,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伟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7)辽06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伟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伟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伟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国撤回上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义清审判员  冯泰昆审判员  王旭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丹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