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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世纪方圆照明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富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世纪方圆照明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富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财保18号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方圆照明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779号。委托代理人:张志河、何慧英,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富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3-14-4号。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方圆照明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富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方圆照明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富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账号为:65001613200052505999账户中的91276元进行保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函”,申请人以91276元现金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世纪方圆照明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富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账号为:65001613200052505999账户中的9127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