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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明与石占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石占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765号原告:周明,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石占清,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石占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