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明与石占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石占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765号原告:周明,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石占清,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石占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