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春霞、姚七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姚七仙,吴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姚七仙,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鸿辉,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张春霞与姚七仙、吴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