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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国、郭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国,郭锁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19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路,该社信贷员。被告郭建国,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监狱。被告郭锁成,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国、郭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威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