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刑更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罪犯朱志钢因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312号罪犯朱志钢,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朱志钢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以(2016)晋0107刑初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201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朱志钢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时间不足二年,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志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